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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9-02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 [成文日期] 2016-09-02
  • [发文字号] 京财税 〔2016〕 1728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16-09-0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海淀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0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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